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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 事发六安市人民医院附近!一男子当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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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3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以案释法

5月9日早上8时左右,市交通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正在市人民医院附近巡查,一辆牌号为皖******五菱小型白色面包车,车身贴有“拉货  搬家  运大件”标识,停在医院路口,引起执法人员警觉,随即执法人员上前出示证件进行检查,发现车内座位齐全,未装任何货物,却有一名乘客正在操作手机付款,可能存在货车从事载客非法营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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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载客的货车

经执法人员现场深入调查,车上乘客表示自己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下单,从万鼎世纪城到人民医院,结果却来了一辆拉货车,自己也蒙在鼓里。当事驾驶员沈某承认事实的确如乘客所述,当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对其涉嫌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进行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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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手机付款记录

非法运营车辆,不仅无合法营运资质,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合法权益和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

交通执法人员友情提醒:为了自身、乘客的切身利益和安全出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朋友们,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伺机进行非法营运,必须在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办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前提下,合法规范经营,安全文明行车。同时,请广大市民切实提高安全出行意识,要正确辨别,乘坐合法、正规车辆,坚决拒乘和抵制非法营运车辆,如遇利用货车从事非法载客行为,可立即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举报。(刘宏强)

知识多一点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的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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