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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 主动拆除,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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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近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五中队在G346国道干汊河段依法巡查中发现,某经营户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在G346国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交叉道口处擅自设置两块非交通标志牌。这两块非交通标志不仅有碍路域环境、且遮挡交叉道口转弯视线,影响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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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说服教育

巡查发现后,县交通执法人员主动上门与经营户沟通交流,耐心宣传解释《公路法》等保护公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依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通过交通执法人员“说理式执法”苦口婆心地说服教育,当事人认识到其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的危害性,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了擅自设置的两块非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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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与商家及时沟通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交通执法人员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李军)

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来源: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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